两税法 [liǎng shuì fǎ]
1. 唐德宗·建中年间开始实行的新赋税法。因税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直至明代中叶田赋制度的基础。
两税法 引证解释
⒈ 唐德宗 建中 年间开始实行的新赋税法。因税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是 唐 代后期直至 明 代中叶田赋制度的基础。
引《新唐书·杨炎传》:“炎 疾其敝,乃请为‘两税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於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役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 大历 十四年垦田之数为準,而均收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岁终以户赋增失进退长吏,而尚书度支总焉。”
亦省称“两税”。 唐 白居易 《重赋》诗:“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
《新唐书·德宗纪》:“﹝ 建中 元年﹞二月丙申,初定两税。”
宋 苏轼 《策别十五》:“自两税之兴,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因赋之多少而制役,其初盖甚均也。”
梁启超 《<变法通议>自序》:“故夫变者,古今之公理也。贡助之法,变为租庸调,租庸调变为两税,两税变为一条鞭。”
国语词典
两税法 [liǎng shuì fǎ]
⒈ 唐德宗时,宰相杨炎创立的一种税法。按人民贫富及拥有田亩的数目,分等级课税,每年依夏、秋两季用钱编纳,以替代原有的租庸调法。
两税法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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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释义:⒈夏税和秋税的合称。⒉见“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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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户释义:依两税法纳税的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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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税释义:⒈田赋名称。唐 起,历代田赋都分夏、秋两季征收,称为夏税和秋税。《旧唐书·代宗纪》:“﹝ 大历 五年﹞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四升。秋税,上田亩五升,下田三升。”⒉建中 元年行两税法后,规定“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宋 代夏税自五月半起征,七月底或八月初纳毕;秋税自九月初起征,十二月半纳毕。元 代在江南仿 唐 代两税法征税。明 代规定夏税无过八月,以小麦为主,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以米为主。行“一条鞭法”后,夏税、秋粮大都征银。清 代分上忙、下忙两期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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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纳释义:唐 时实行两税法,称按钱折价交纳粟帛为折纳。
- 5.
点募释义:召募兵丁。《资治通鉴·唐德宗贞元三年》:“自变两税法以来,藩镇、州、县多违法聚歛。继以 朱泚 之乱,争榷率、征罚以为军资,点募自防。”《宋史·李昉传》:“所至点募,人情若有不安,即须少缓,密奏取裁,庶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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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释义:唐代对受田课丁征派的三种赋役的并称。导源于北魏到隋代的租﹑调﹑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顷﹐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役人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纳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唐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这种承袭北魏的赋役制度渐不适用;安史之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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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摊释义:⒈按户分摊的税。《元史·成宗纪二》:“江 南 宋 时行两税法,自 阿里海牙 改为门摊,增课钱至五万锭。”《元典章·户部八·办理合行事理》:“民间若有门摊课程,止依 至元 十九年例徵收。”清 吴伟业《捉船行》:“发回仍索常行费,另派门摊云雇船。”⒉在沿街店铺门前摆设的售货摊。阿英《海上买书记》:“隔了两天,我去一家门摊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