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法 [zhì fǎ]
1. 以法治罪。
致法 引证解释
⒈ 以法治罪。
引《史记·万石张叔列传》:“庆 幸得待罪丞相,罢駑无以辅治,城郭仓库空虚,民多流亡,罪当伏斧质,上不忍致法。”
《汉书·吴王刘濞传》:“匈奴 攻 代,仲 不能守,弃国间行,走 雒阳,自归,天子不忍致法,废为 合阳侯。”
致法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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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亨释义:《易·丰》:“丰亨。 王假之。”孔颖达 疏:“财多德大,故谓之为丰;德大则无所不容,财多则无所不济,无所拥碍,谓之为亨,故曰丰亨。”后即用以表示富厚顺达。宋 刘挚《贺安南捷奏表》:“物萃聚而除戎,时丰亨而致法。”明 吴宽《赐进士及第后率诸同年谢恩表》:“伏以稽古右文,喜值丰亨之运;设科取士,欲求疎远之才。”清 王源《答外舅李涵生先生书》:“然使君子苟去其不忍之心,稍行不屑为之事,或可以立致丰亨,而邀荣宠,乃君子断然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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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藩释义:指王侯驻守其封地。 亦指受封为王侯。《汉书·淮阳宪王刘钦传》:“奉藩无状,遇恶暴列,陛下不忍致法,加大恩,遣使者申諭道术守藩之义。”《后汉书·济北惠王次传》:“济北王 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没哀慟,焦毁过礼,草庐土席,衰杖在身,头不枇沐,体生疮肿。”《晋书·姚兴载记下》:“陛下若以臣为社稷之忧,除臣而国宁,亦家之福也。若垂天性之恩,不忍加臣刑戮者,乞听臣守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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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治释义:⒈无为而治。 《文子·道原》:“圣人内修其本而不外饰其末,厉其精神,偃其知见,故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无治而无不治也。”⒉谓国家不太平。《左传·宣公四年》:“公伐 莒 取 向,非礼也。平国以礼不以乱,伐而不治,乱也。以乱平乱,何治之有?无治何以行礼?”⒊不加惩罚。《史记·三王世家褚少孙论》:“天子以骨肉之故,不忍致法於 胥,下詔书无治 广陵王,独诛首恶 楚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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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堂释义:《书·大诰》:“若考作室,既厎法,厥子乃弗肯堂,矧肯构?”孔 传:“以作室喻治政也,父已致法,子乃不肯为堂基,况肯构立屋乎?”后因以“构堂”喻先人的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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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察释义:裁取审察。财,通“裁”。《史记·酷吏列传》:“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詆;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财察。”《后汉书·来歙传》:“太中大夫 段襄,骨鯁可任,愿陛下财察。”清 陈康祺《郎潜纪闻》卷十四:“具奏二十九年各直省所上烈妇三十六口,予旌以否,惟上财察。”一本作“裁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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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告释义:⒈犹通告。《宋史·仁宗纪二》:“秋七月丁丑,詔知 耀州 富平县 事 张龟年 增秩再任,以其治行风告天下。”⒉用委婉的言辞劝告或暗示。《史记·匈奴列传》:“是时天子巡边,至 朔方,勒兵十八万骑以见武节,而使 郭吉 风告单于。”《汉书·赵广汉传》:“建 素豪侠,宾客为姦利,广汉 闻之,先风告。建 不改,於是收案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