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题 [jù tí]
1. 谓题本上奏。
3. 指申报朝廷的题本。
具题 引证解释
⒈ 谓题本上奏。
引《清会典·吏部八·考功清吏司》:“由吏部缮履歷清单具题,候旨定夺。”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三:“自 天成 至 杀虎口 八站,每站应设马八十六匹……查 杀虎口 一站,先经臣部具题撤去,其餘七站,俱设额马五十匹在案。”
⒉ 指申报朝廷的题本。
引《红楼梦》第一百回:“且说 薛姨妈 为着 薛蟠 这件人命官司,各衙门内不知花了多少银钱,才定了误杀具题。”
具题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拣发释义:清 代官制用语。谓在候选人员中挑选分发任用。《清会典事例·吏部·汉员遴选》:“乾隆 十七年议准,福建 原属边远,兼属海疆,遇有需人之时,由该督抚具题请旨拣发。”
- 2.
摘印释义:清 制,地方官犯事,须即撤职者,即由督抚委派人员收取该官印信,限日离任,叫“摘印”。《清会典事例·吏部·外官参劾》:“特参贪酷拏问质审等犯,一面具题,一面摘印看守。”《儒林外史》第十七回:“那晓得百姓要留这官,鸣锣罢市,围住了摘印的官,要夺回印信。”
- 3.
院台释义:旧时对上司的尊称。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莅任·详文赘说》:“前蒙院臺具题,以未完钱粮,虽在未赦之内,其应追民欠实在赦免三年。”
- 4.
题本释义:明 清 时的一种奏章。 明 制:凡兵刑钱粮、地方民务等大小公事皆用题本,由官员用印具题,送通政司转交内阁入奏。私事则用奏本,不准用印。清 初行题本与奏折制,科道及在京 满 汉 官员奏折均可直达宫门陈奏;军机处设立后,内外官员有紧急事务悉具奏折,即送军机处,而送通政司转达内阁的题本却成例行公事。光绪 二十八年(公元1902),遂废题本,专用奏折,通政司亦一并裁撤。明 沉德符《野获编·京职·章奏异名》:“今本章名色:为公事则曰题本;为他事则曰奏本。收本之处,在内则曰会极门,在外则为通政司。”《儿女英雄传》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