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犹条例。
⒈ 犹条例。
引《汉书·何武传》:“欲除吏,先为科例以防请託。”《南史·顾顗之传》:“论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子弃市,并非科例。”
拼音:kē,部首:禾,总笔画:9,结构:左右结构
科字的意思
拼音:lì,部首:亻,总笔画:8,结构:左中右结构
例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