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事比 [jué shì bǐ]
1. 汉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
决事比 引证解释
⒈ 汉 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
引《汉书·刑法志》:“《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颜师古 注:“比,以例相比况也。”
《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
贾公彦 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
《后汉书·陈忠传》:“忠 略依 宠 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
决事比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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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释义:⒈指道、天、地。南朝 陈 徐陵 《劝进梁元帝表》:“拟兹三大,宾是四门。歷试诸难,咸熙庶绩。” 吴兆宜 注引《老子》:“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⒉指君、父、夫。 清 龚自珍 《春秋决事比答问第五》:“《春秋》张三大,治三细……三大:君、父、夫;三细:臣、子、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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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事比释义:汉 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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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常释义:固守常法;按照常规。《管子·侈靡》:“故法而守常,尊礼而变俗。”尹知章 注:“谓古法得其法者,则守常故而不革也。”北魏 郦道元《水经注·鲍丘水》:“山水暴发,则乘遏东下;平流守常,则自门北入,灌田岁二千顷。”唐 元稹《中书省议举县令状》:“选授者例无异绩,尚得四考守常;举荐者纵未殊尤,岂可二年便罢。”清 龚自珍《春秋决事比答问第一》:“吏也者,守常奉故,直而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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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家释义:⒈崇尚文礼的朝代。《公羊传·隐公元年》“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汉 何休 注:“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宋 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下:“皇后有諡,起於 东汉 ……然则质家尚单,文家尚复,后世或用复諡。”清 龚自珍《春秋决事比答问》:“周,文家也。”⒉文章家,作家。南朝 梁 刘勰《文心雕龙·定势》:“桓谭 称文家各有所慕,或好浮华而不知实覈,或美众多而不见要约。”明 沉德符《野获编·内阁三·李温陵相》:“晋江公 居破庙五年,乞归之疏,几七十上,每篇有一议论,初不重复,且词理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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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举例释义:事无成法可循,援引旧例以行之。 宋 吴曾《能改斋漫录·事始二》:“行事举例:今朝廷行事,有法所不载者,必举例以行。然自 南朝 已始矣。”清 袁枚《随园随笔·行事举例不始于南朝》:“吴虎臣 以行事举例始於 南朝,欲用 江夷 领詹事,王淮 引 谢琰 之例以相格。不知《周礼》士师掌狱之八成,汉 有决事比,魏 有停年格,皆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