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稽 [zhǎng jī]
1. 掌理稽查。
掌稽 引证解释
⒈ 掌理稽查。
引《周礼·地官·质人》:“﹝质人﹞掌稽市之书契。”
明 李东阳 《乐亭知县蒋原用墓志铭》:“吏所具案牘,必亲校勘。越一年,凡地里邇远,民贫富强弱,法令便不便,皆可掌稽。”
掌稽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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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馆释义:清 代官署名。 顺治 二年始设;乾隆 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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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稽释义:掌理稽查。《周礼·地官·质人》:“﹝质人﹞掌稽市之书契。”明 李东阳《乐亭知县蒋原用墓志铭》:“吏所具案牘,必亲校勘。越一年,凡地里邇远,民贫富强弱,法令便不便,皆可掌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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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军释义:古代官名。唐以前为临时差遣,唐后期于各镇及出征讨叛之军中,以宦官为监军,与统帅分庭抗礼。明以御史等官为之,掌稽核功罪赏罚。清代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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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摩释义:亦作“那謨”。佛教语。梵文Namas的音译。南无。意谓归敬、归命、信从。佛教徒称合掌稽首为“南无”,并用在佛、菩萨之前,表示对佛法的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