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嫡子为继承人。
⒈ 立嫡子为继承人。
引南朝 梁 沉约 《立太子恩诏》:“自昔哲后,降及近代,莫不立储树嫡,守器承祧。”《南齐书·文惠太子长懋传赞》:“树嫡惟长,义匪求贤。方为守器,植命不延。”
拼音:shù,部首:木,总笔画:9,结构:左中右结构
树字的意思
拼音:dí,部首:女,总笔画:14,结构:左右结构
嫡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