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定期限。
⒈ 规定期限。
引《宋史·食货志下八》:“凡货之可市及滞於民而不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若欲市於官,则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之。”
拼音:zé zhài,部首:贝,总笔画:8,结构:上下结构
责字的意思
拼音:qī jī,部首:月,总笔画:12,结构:左右结构
期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