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罪 [xiǎo zuì]
1. 不入于五刑的罪。亦泛指小的罪行。
小罪 引证解释
⒈ 不入于五刑的罪。亦泛指小的罪行。
引《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
《国语·齐语》:“小罪,讁以金分。”
韦昭 注:“小罪,不入於五刑者。以金赎,有分两之差,今之罚金是也。”
宋 李清臣 《明责》:“今者之用人,较小罪而不观大节,恤浮语而不究实用。”
小罪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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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格释义:⒈宽大的规定。《南齐书·竟陵王萧子良传》:“顷市司驱扇,租估过刻,吹毛求瑕,廉察相继,被以小罪,责以重备。愚谓宜勑有司,更详优格。”⒉优等。明 李东阳《明故赠光禄大夫谢公神道碑铭》:“比旅试内廷,混在常等;鄺 道公才行,力争之,乃置优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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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释义:⒈小罪罚。 ⒉佛教语。大乘称小乘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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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谴释义: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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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谴释义:犹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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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召释义:征求召集。《汉书·元帝纪》:“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徵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南朝 梁 陶弘景《周氏冥通记》卷一:“今所以相徵召者,一以助事佐事,二以受业治身。”《警世通言·俞仲举题诗遇上皇》:“听得 杨得意 举荐 司马相如,蒙朝庭徵召去了。”叶圣陶《寒晓的琴歌》:“他们夜间应人家的征召,当然没有练习的功夫;此刻是清晨,征召他们的人睡了,他们才得在那里豫备他们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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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剩使释义:古人迷信,谓人之收入皆有前定,过此将被阴司所掠。阴司主其事者为“掠剩使”,亦称“掠剩鬼”。《类说》卷十一引 唐 牛僧孺《幽怪录·陇右山川掠剩使》:“韦元方 外兄 裴璞 卒,元方 见武吏跃马而来,乃 璞 也。曰:‘吾为 陇右 山川掠剩使。生人一饮一啄,无非前定,况财宝阴司所籍,其获有限,过数则阴吏状使乃掠之。’”《类说》卷十二引 唐 吕道生《定命录·扬州掠剩鬼》:“广陵 寺僧 珉楚 与贾客 章棋 亲熟,章 死数月,楚 忽遇於市。曰:‘吾以小罪配为 扬州 掠剩鬼。凡市入买贩利息,皆有常数,过之得掠。人间如吾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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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出释义:古代官吏谪降贬出为外任。 《南史·顾琛传》:“琛 以宗人 顾硕 寄尚书 张茂度 门名,而与 顾硕 同席坐。明年坐谴出,免中正。凡尚书官大罪则免,小罪谴出,谴出者百日无代人,听还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