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谓判以同等之罪。
⒈ 谓判以同等之罪。
引《宋书·蔡廓传》:“至於弃市之条,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归,轻重均科,减降路塞, 钟 陈 以之抗言, 元皇 所为留愍。”
拼音:jūn,部首:土,总笔画:7,结构:左右结构
均字的意思
拼音:kē,部首:禾,总笔画:9,结构:左右结构
科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