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 [xiāng gǎng tè bié xíng zhèng q]
1. 简称“港”。在珠江口东侧,临南海。面积1092平方千米。人口630.7万(1995年)。市区在香港岛北部和九龙半岛南端,中隔深水港。1842年后被英国侵占。1997年7月1日起中国恢复行使主权,设特别行政区。西太平洋海空交通枢纽。自由港。转口贸易发达。工业多为出口加工型。世界重要的黄金市场和金融中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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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法释义:只调整某一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如收养法、继承法),或只适用于某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只适用于某些特定人的法律、法规(如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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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消息释义:《参考消息》,是由新华社主办的一份独特的报纸,与环球时报同为中国大陆唯有的两家能够合法直接刊载外电的报纸。主要摘登外国以及台湾、澳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通讯社和报刊的文章与消息。《参考消息》于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创刊。它是现在中国发行量最大的日报,世界排名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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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释义:⒈有些国家指宪法。⒉某些特定地区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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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释义:一个国家或地区管辖边界之内的区域,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用语中,“境内”特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声称拥有主权的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拥有和声称拥有主权的地区统称为“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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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释义: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全国政协委员即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各级地方政协委员即参加各级地方政协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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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释义: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设置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简称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