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犹法则。
⒈ 犹法则。
引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保位权》:“黑白分明,然后民知所去就;民知所去就,然后可以致治:是为象则。”《宋书·律历志上》:“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不由曲度。”
拼音:xiàng,部首:⺈,总笔画:11,结构:上下结构
象字的意思
拼音:zé,部首:贝,总笔画:6,结构:左右结构
则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