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役制 [yì wù bīng yì zhì]
1. 按法律公民有在一定年龄一定年限内服兵役义务的制度。
英[system of compulsory military service; compulsory service system;]
义务兵役制 引证解释
⒈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年龄内有服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
义务兵役制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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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兵释义:⒈士兵军衔的一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役制士兵的衔级分上等兵和列兵两级。⒉被授予上等兵军衔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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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释义:根据义务兵役制的规定被征集入伍,在军队中按规定期限服役或超期服役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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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释义: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服兵役的法律制度。中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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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役制释义:自愿参军入伍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1954年前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