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籍 [fù jí]
1. 附入本地户籍的外地人。
附籍 引证解释
⒈ 附入本地户籍的外地人。
引《周书·武帝纪下》:“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
亦指外地之民附入本地户籍。 《明史·广西土司传三·琼州》:“琼山县 东洋都 民 周孔洙 招諭 包黎 等村 黎 人 王观巧 等二百三十户,愿附籍为民。”
附籍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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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女释义:古代身份较婢女略高的妇女。 南北朝 时已有此称谓。其社会地位和所受待遇与部曲相同,一经主人放免,即成平民。《周书·武帝纪下》:“詔自 永熙 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畧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 江陵 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唐律·户婚中》:“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於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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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释义:⒈原籍所在的县份。《后汉书·岑彭传》:“岑彭 字 君然,南阳 棘阳 人也。王莽 时,守本县长。”⒉称自己所在之县。《元典章·刑部三·不义》:“犯人 韩端哥 状招,年二十七岁,无病孕,是本县附籍军民。”⒊当地的知县。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保甲·训练伍壮》:“放炮一声,禀请本县祭旗纛神。”⒋旧时知县的自称。《歧路灯》第四七回:“祖上曾做过官,你父也举过孝廉,若打了板子,是本县连你的祖、父都打了。本县何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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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司释义:古时驿站的主管人员。《元史·兵志四》:“至元 八年,申命州县官,用心照刷及点视闕少铺司铺兵。凡有递转文字到,铺司随即分明附籍,速令当该铺兵,裹以软绢包袱,更用油绢捲缚,夹版束繫,齎小回历一本,作急走递,到下铺交割附历讫,於回历上令铺司验到铺时刻,并文字总计角数,及有无开拆、磨擦损坏,或乱行批写字样,如此附写一行,铺司画字,回还。”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莅任·出堂规》:“应付原役领回者,应发铺司传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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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贯释义:犹附籍。《新唐书·李晟传》:“七年,以 临洮 未復,请附贯 万年,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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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亡释义:犹死亡。《元典章·户部三·户什》:“万永年 状告係 鄂州 路録事司附籍儒户,有叔父 万洪,身故。即无儿男。本宗除亡之后,止存 永年,係故叔 万洪 亲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