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
⒈ 清 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
引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编审·立局亲审》:“若别县民来此佃种,名曰寄庄,例不编丁,以彼县原有丁差也。止纳差银。”
拼音:chā chà chāi chài cī,部首:⺶,总笔画:9,结构:上下结构
差字的意思
拼音:yín,部首:钅,总笔画:11,结构:左右结构
银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