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料钱 [yuè liào qián]
1. 唐初置公廨本钱,拨公款由各州令史经营,每人以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为本钱交市肆贩易,每月纳利四千,名月料钱。唐崔涵有《议州县官月料钱状》。崔涵,一作“崔沔”。亦省称“月料”。
月料钱 引证解释
⒈ 唐 初置公廨本钱,拨公款由各州令史经营,每人以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为本钱交市肆贩易,每月纳利四千,名月料钱。 唐 崔涵 有《议州县官月料钱状》。 崔涵,一作“崔沔”。亦省称“月料”。参阅 宋 王溥 《唐会要·内外官料钱上》。
引《新唐书·食货志五》:“诸司置公廨本钱,以蕃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
《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五年》“丙戌,詔凡诸色课户及俸户并勒归州县” 元 胡三省 注:“唐 初,诸司置公廨本钱,以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
月料钱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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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廨本钱释义:唐 代官府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 从 北朝 起到 隋 唐,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唐 武德 元年(公元618年)设置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人称捉钱令史。每人以五万以下本钱交市肆贩易,每月收取息钱四千文,年息约达本金百分之百,名“月料钱”。以后利率有降低趋势,但到 会昌 元年(公元841年)月息仍定五分,合年利百分之六十。《唐会要》卷九一载,开元 六年(公元718年)秘书少监 崔沔 说:“收利数多,破产者众……在於平民,已为重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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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钱释义:从 北朝 起到 隋唐,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谓之“捉钱”。即公廨本钱。也称月料钱。《新唐书·食货志五》:“于时祠祭、蕃夷赐宴、别设,皆 长安、万年 人吏主办,二县置本钱,配纳质积户收息以供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参阅 宋 王溥《唐会要·内外官料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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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料释义:⒈按月供给使用的物资。 《续资治通鉴·宋孝宗乾道五年》:“九月,甲寅朔,金 罢皇太子月料,岁给钱五万贯。”⒉见“月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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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料钱释义:唐初置公廨本钱﹐拨公款由各州令史经营﹐每人以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为本钱交市肆贩易﹐每月纳利四千﹐名月料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