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 [sān fǎ sī]
1.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三法司 引证解释
⒈ 明 清 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引《明史·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醒世恒言·李玉英狱中讼冤》:“这一篇章疏奏上,天子重瞳亲照,怜其冤抑,倒下圣旨,着三法司严加鞫审。”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三二章:“本应拿问,交三法司从严议罪。”
国语词典
三法司 [sān fǎ sī]
⒈ 明清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为「三法司」,专审重大案件。
引《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喻世明言·卷四〇·沈小霞相会出师表》:「得旨三法司提问,问官勘实覆奏。」
三法司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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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释义:明 清 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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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审释义:明 代刑制,每五年朝廷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刑狱,谓之大审。明 刘若愚《酌中志·大审平反纪略》:“凡遇丙辛之年,即特勅司礼监掌印太监一员,前往三法司録囚,名曰大审。”《明史·刑法志二》:“成化 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审録,谓之大审。南京 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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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递释义:⒈层层递进。严复《原强》:“夫 中国 今日之民,其力、智、德三者,苟通而言之,则经数千年之层递积累,本之乎山川风土之攸殊,导之乎刑政教俗之屡变,陶钧炉锤而成此最后之一境。”⒉逐级递送。《清史稿·刑法志三》:“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於督抚,在内归总於三法司。”⒊修辞格的一种。用结构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来表达层层递进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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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释义: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 明 天顺 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 永乐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清 王士禛《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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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居释义:幽居,不跟外界接触。 《淮南子·人间训》:“圣人深居以避辱。”唐 周贺《送僧还南岳》诗:“自説深居后,邻州亦不行。”明 沉德符《野获编·刑部·热审之始》:“至 宣德 二年七月,上諭三法司,今盛暑,朕与卿等,深居静处,犹觉可畏。”《清史稿·简亲王喇布传》:“上諭曰:‘简亲王 喇布 自至 江西,无尺寸之功,深居会城,虚糜廪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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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城释义:⒈刑部的别称。因贯索星主刑狱,故名。明 沉德符《野获编·畿辅·庙市日期》:“城隍庙门市在贯城以西,每月亦三日,陈设甚伙,人生日用所需,精粗毕备。”明 袁宏道《送黄竹石还江陵序》:“引而之贯城之市,则 夏 之璜,周 之天球,若日之璧,若月之珠,东夷北狄之珍异陈焉。”清 钱谦益《狱中杂诗》之七:“贯城西畔铁城幽,紂絶阴宫抵梦游。”⒉指牢狱。明 黄淳耀《拟上念岁祲狱繁颁诏中外悉蠲十二年以前未完钱粮特谕辅臣会同三法司官清理淹禁务称好生至意群臣谢表》:“是以农政脩而蚕茧被於山谷,驯致断狱少而鹊巢依於贯城。”清 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