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 [hé bó suǒ]
1. 元代在建康、安庆、池州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
河泊所 引证解释
⒈ 元 代在 建康、安庆、池州 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 明 代广为设置, 洪武 十五年,全国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 清 代只在 广东 设河泊所官二人。
引《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原来这河泊所是 广东 独有的官,虽是个从九、未入,他那进款可了不得。”
国语词典
河泊所 [hé bó suǒ]
⒈ 古代掌收鱼税的官署。元代始于建康、安庆、池州等处设置,至明代广为设置,洪武十五年,全国共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
引《明史·卷七五·职官志四》:「河泊所官,掌收鱼税。」
河泊所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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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释义:明 清 称官阶不到从九品的职官。 《明史·职官志一》:“凡文官之品九,品有正、从,为级一十八。不及九品曰未入流。”《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靖逆将军奕会办广东军务折档》:“以上九名,均请以未入流归部,不论双单月,遇缺即选。”《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四回:“我屈着指头算道:‘降级是降正不降从的,降一级便是八品,两级九品,三级未入流,四级就是个平民。’”亦省作“未入”。《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原来这河泊所是 广东 独有的官,虽是个从九、未入,他那进款可了不得。”参阅 明 王三聘《古今事物考·爵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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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厅释义:河泊所官长的别称。《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二回:“从此 焦河厅 又做了总督幕宾。”参见“河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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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泊所释义:元 代在 建康、安庆、池州 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明 代广为设置,洪武 十五年,全国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清 代只在 广东 设河泊所官二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原来这河泊所是 广东 独有的官,虽是个从九、未入,他那进款可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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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拿释义:谓因不明实情而错抓无罪的人。 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审盗》:“新进无知,或有误拿及信盗诬扳之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外面通知道了,説是河泊所太爷误拿藩臺的人,这一回是死无葬身之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