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
⒈ 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
引宋 洪迈 《夷坚志丁·孔都》:“狱成,酿者坐徒刑,且籍产拆屋,四邻皆均赏钱。”明 沉德符 《野获编·历法·厘正历法》:“其时 彭德清 以 王振 党拟斩,瘐死狱中,僇尸籍产矣,而同事畴人,犹袭其説如此。”《清史稿·高宗纪三》:“壬寅,追论 素诚 贪淫激变罪,籍产,戍其子於 伊犁。”
拼音:jí,部首:竹,总笔画:20,结构:上下结构
籍字的意思
拼音:chǎn,部首:立,总笔画:6,结构:单一结构
产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