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官吏名簿上附记官吏的过失。
⒈ 在官吏名簿上附记官吏的过失。
引《明律·吏律·讲读律令》:“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明律·吏律·名例》:“文武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
拼音:fù,部首:阝,总笔画:7,结构:左右结构
附字的意思
拼音:guò guo guō,部首:辶,总笔画:6,结构:左下包围结构
过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