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处以杖刑并革职。
⒈ 处以杖刑并革职。
引清 俞正燮 《癸巳存稿·书<芦城平话>后》:“傅櫆 参内阁中书 汪文言,即 休寧县 犯赃遣戍之库吏 汪守泰。六月,审确,杖革为民。”
拼音:zhàng,部首:木,总笔画:7,结构:左右结构
杖字的意思
拼音:gé jí,部首:革,总笔画:9,结构:单一结构
革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