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负责稽查缉拿贩卖私盐罪犯的部门或人员。
⒈ 负责稽查缉拿贩卖私盐罪犯的部门或人员。
引《清会典·吏部·官制》:“﹝ 康熙 五十八年﹞改 怀庆府 管粮通判,专管盐捕,为粮捕通判。”
拼音:yán,部首:皿,总笔画:10,结构:上下结构
盐字的意思
拼音:bǔ,部首:扌,总笔画:10,结构:左右结构
捕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