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miǎn yì fǎ]
1. 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免役法 引证解释
⒈ 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免役法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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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释义: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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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钱释义:宋 代推行免役法时,由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给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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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色钱释义:宋 王安石 熙宁 变法,其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寺观等六种户可出钱免役,由州县雇役。六种户所缴之钱,称“六色钱”。亦称“六色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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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役钱释义:宋神宗 熙宁 三年(公元1070年)初行免役法,凡当役人户,分五等出钱,募人充役;使原来享受免役特权的豪绅、官吏、僧道等出钱助役,称助役钱。此为 王安石 变法的重要措施之一。参阅《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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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役法释义:即免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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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剩钱释义:宋 代行免役法时于所收免役钱、助役钱外增收的钱。又称免役宽剩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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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壮释义:谓年事虽高而犹壮健者。汉 桓宽《盐铁论·未通》:“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宋 陈善《扪虱新话·免役法》:“予以为今之用事者,倘以生民为念,当併罢保正副,而专用耆壮,方尽免役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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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前释义:宋 代职役之一。 唐 有衙前军,但非官役。宋 衙前始成为负担最重的差役。职掌官物押运和供应,负赔偿失误和短缺等责任,承役者往往赔累破产。宋 初无固定役法。仁宗 初期,有派里正轮充的“里正衙前”,募充的“长名衙前”和以富户承充的“乡户衙前”等名色。为减轻亏累,官府特许承担重难差役的衙前,承包酒坊,以资弥补。但在 嘉祐 治平 间(1056-1067)各地又相继废止。熙宁 三年(1070)行免役法,衙前改为雇役,以坊场钱(酒税)募充。宋 司马光《论衙前札子》:“臣窃见顷岁国家以民间苦里正之役,废罢里正,置乡户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