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法 [qì fǎ]
1. 废弃法度。
弃法 引证解释
⒈ 废弃法度。
引北齐 刘昼 《新论·法术》:“建国君人者,虽能善政,未有弃法而成治也。”
弃法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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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髦法纪释义:蔑视抛弃法令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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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法释义:废弃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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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历释义:⒈谓考定历法。《晋书·律历志中》:“若不先定校历之本法,而悬听弃法之末争,则 孟軻 所谓‘方寸之基,可使高於岑楼’者也。”⒉关于学校学年和学期起讫、上课和考试周次、寒暑假及其它假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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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祥释义:古代五行家指兵火干旱等灾变的征兆。《尚书大传》卷二:“时则有赤眚、赤祥,维水沴火。”《汉书·五行志中之下》:“《五行传》曰:‘弃法律,逐功臣,杀太子,以妾为妻,则火不炎上。’谓火失其性而为灾也……火色赤,故有赤眚、赤祥。”《后汉书·五行志二》:“桓帝 建和 三年秋七月,北地 廉 雨肉似羊肋,或大如手,近赤祥也……其后 梁氏 诛灭。”《宋书·五行志三》:“晋愍帝 建兴 四年十二月丙寅,丞相府斩督运令使 淳于伯,血逆流上柱二丈三尺,此赤祥也……及有此变,司直弹劾众官,元帝 又无所问,於是频旱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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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释义:弃法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