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人罪 [chū rù rén zuì]
1. 犹言枉断人罪。
出入人罪 引证解释
⒈ 犹言枉断人罪。
引宋 王禹偁 《用刑论》:“后以制誥舍人领廷尉,朝夕閲视,亦少详矣。然见其用刑与古相戾,何者?今法吏所禁之切者曰:‘故出入人罪而已。’”
《金史·章宗纪四》:“诸按察司体访不实,輒加纠劾者,从故出入人罪论。”
《明史·刑法志一》:“有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论。”
明 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续史》:“都御史 王文 諂事 振(王振 ),乃诬公出入人罪,繫狱当死,人皆危之。”
出入人罪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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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赃释义:官吏所受的馈赠、贿赂。《资治通鉴·齐武帝永明二年》:“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胡三省 注:“枉法,谓受賕枉法而出入人罪者。义赃,谓人私情相馈遗,虽非乞取,亦计所受论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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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入释义:谓轻罪重判或不当判刑而判刑。《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断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假有从笞失入百杖,於所剩罪上减三等。”《资治通鉴·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大理卿 萧儼 恶 延巳 为人,数上疏攻之,会 儼 坐失入人死罪,钟謨、李德明 辈必欲杀之。”胡三省 注:“误入人死罪,谓之失入。”《宋史·查陶传》:“陶 执法深刻,用刑多失中,前后坐罚金百餘斤,皆以失入,无误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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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失释义:法律用语。故,谓故意出入人罪;失,谓因失误而出入人罪。《唐律·名例·人兼有议请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长孙无忌 等疏议:“‘故失减’者,谓判官故出人罪,放而还获,减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判官之罪五等。”宋 沉作喆《寓简》卷五:“国初,违制之法,无故失,率坐徒二年。王沂公 为相,请分故失,非亲被制书者,止以失论。”《明史·刑法志一》:“若輒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明律·刑律十一·有司决囚等第》:“若明称寃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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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赃释义:谓评议赃物的价值。《唐律·杂律·市司评物价不平》:“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