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 [zhì yuàn bīng]
1. 自愿服兵役的士兵。
志愿兵 引证解释
⒈ 自愿服兵役的士兵。
引《人民日报》1955.8.1:“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过去的长期的革命战争时期,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制的。”
国语词典
志愿兵 [zhì yuàn bīng]
⒈ 出于自己意愿而服兵役的士兵。
志愿兵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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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释义: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服兵役的法律制度。中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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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释义:⒈士兵军衔中最高的一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士官军衔授予志愿兵,分高级士官、中级士官和初级士官三级。⒉被授予士官军衔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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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释义:⒈依照志愿兵役制或募兵制征召的军人。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服现役满一定年限,已成为技术骨干,根据军队需要,由本人申请,经批准继续留在军队服役的士兵。包括专业军士和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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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役制释义:自愿参军入伍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1954年前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