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代中叶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岁费征收办法。始于正德十五年(公元1520年),行于福建。其法为将全县代役岁费,分为正、杂两纲(部分),照丁四粮六比例分派银两,全部缴于官府。后为“一条鞭”法所代替。
⒈ 明 代中叶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岁费征收办法。始于 正德 十五年(公元1520年),行于 福建。其法为将全县代役岁费,分为正、杂两纲(部分),照丁四粮六比例分派银两,全部缴于官府。后为“一条鞭”法所代替。
拼音:gāng,部首:纟,总笔画:7,结构:左右结构
纲字的意思
拼音:yín,部首:钅,总笔画:11,结构:左右结构
银字的意思
拼音:fǎ,部首:氵,总笔画:8,结构:左右结构
法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