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 [wǔ quán]
1. 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五种重量单位。指民国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五权 引证解释
⒈ 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
引《荀子·议兵》:“无欲将而恶废,无急胜而忘败,无威内而轻外,无见其利而不顾其害,凡虑事欲孰而用财欲泰。夫是之谓五权。”
《逸周书·五权》:“五权:一曰地,地以权民;二曰物,物以权官;三曰鄙,鄙以权庶;四曰刑,刑以权常;五曰食,食以权爵。”
⒉ 五种重量单位。
引《汉书·律历志上》:“权者,銖、两、斤、钧、石也……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
《隋书·律历志上》:“二十四銖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五权谨矣。”
⒊ 指 民国 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引孙中山 《五权宪法》:“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
五权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五权分立释义: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1866五权分立1925)提出的一种政治主张。 他认为中国从前实行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流弊很大,而西方各国所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也不太完善,因此,提出采取西洋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古代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优点,而创立了以五权分立概念为核心理念的宪法。避免行政权兼考试权会造成私自用人,以及立法权兼监察权会造成议会专制的问题。
- 2.
五权宪法释义:[a legal system of bourgeois democracy suggested by Sun Zhongshan that five power and authority of lawmaking,administeration of political,justice,examination and supervising be separated] 孙中山提出的立法、司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体制。
- 3.
五院制释义:孙中山 提出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制度。按照这个制度,中央政府分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各自独立,分别行使职权,都对国民大会负责。
- 4.
岁功释义:⒈一年的时序。《汉书·律历志上》:“权者,銖、两、斤、钧、石也……四万六千八十銖者,万一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也。而岁功成就,五权谨矣。”南朝 宋 沉约《悯国赋》:“时难纷其未已,岁功迫其将徂。”《北史·循吏传论》:“为政之道,宽猛相济,犹寒暑迭代,俱成岁功也。”明 宋濂《燕书》之三三:“阴阳合而大化彰,寒暑正而岁功成,夫妇和而家政理,天道也,亦人道也。”⒉一年农事的收获。《汉书·礼乐志》:“阳出布施於上而主岁功,阴入伏藏於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功。”汉 王符《潜夫论·爱日》:“竟亡一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