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谓旷废职守之过。
⒈ 谓旷废职守之过。
引《资治通鉴·汉献帝建安二十四年》:“然其作军屯营,不失令行禁止,部界无废负,路无拾遗,其法亦美矣。”胡三省 注:“谓部界之内,无有废职以为罪负也。”
拼音:fèi,部首:广,总笔画:8,结构:左上包围结构
废字的意思
拼音:fù,部首:贝,总笔画:6,结构:上下结构
负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