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供伏罪。
⒈ 招供伏罪。
引《续资治通鉴·元成宗元贞二年》:“御史臺言:‘官吏受赂,初既辞伏,继以审覈,而有司徇情,致令异辞者,宜加等论罪。’”
拼音:cí,部首:辛,总笔画:13,结构:左右结构
辞字的意思
拼音:fú,部首:亻,总笔画:6,结构:左右结构
伏字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