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日易月 [yǐ rì yì yuè]
1. 古代礼制:帝王去世,太子继位得服丧三年(三十六月),后来汉文帝改为三十六日即释服终丧,因称“以日易月”。一说谓二十七日释服。
以日易月 引证解释
⒈ 古代礼制:帝王去世,太子继位得服丧三年(三十六月),后来 汉文帝 改为三十六日即释服终丧,因称“以日易月”。一说谓二十七日释服。
引《晋书·礼志中》:“礼官参议博士 张靖 等议,以为‘ 孝文 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
《汉书·文帝纪》“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 唐 颜师古 注:“应劭 曰:‘红者,中祥、大祥以红为领缘。纤者,禫也。凡三十六日而释服矣,此以日易月也。’……此丧制者, 文帝 自率己意创而为之,非有取於《周礼》也,何为以日易月乎!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七月,岂有三十六日之文!”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五》:“圣人大孝,在乎善继。枢务之重,军国之殷,纘而承之,不可蹔闕。以日易月,抑惟旧章。皇帝宜三日而听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
《续资治通鉴·宋光宗绍熙五年》:“自 汉文 短丧,歷代因之,天子遂无三年之丧…… 寿皇圣帝 至性,以日易月之外,犹执通丧。”
以日易月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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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期释义:服丧的期限。《易·繫辞下》:“丧期无数。”《晋书·武帝纪》:“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唐 韩愈《顺宗实录一》:“自 汉 以来,丧期之数,以日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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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易月释义:古代礼制:帝王去世,太子继位得服丧三年(三十六月),后来 汉文帝 改为三十六日即释服终丧,因称“以日易月”。一说谓二十七日释服。《晋书·礼志中》:“礼官参议博士 张靖 等议,以为‘孝文 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汉书·文帝纪》“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唐 颜师古 注:“应劭 曰:‘红者,中祥、大祥以红为领缘。纤者,禫也。凡三十六日而释服矣,此以日易月也。’……此丧制者,文帝 自率己意创而为之,非有取於《周礼》也,何为以日易月乎!三年之丧,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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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释义:古时父母丧后两周年的祭礼。《仪礼·士虞礼》:“又朞而大祥,曰荐此祥事。”郑玄 注:“又,復也。”贾公彦 疏:“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復朞也。”汉 魏 以来时君行丧皆以日易月,皇帝、皇太后、皇后死后、二十五日或二十四日即举行大祥祭礼。唐 韩愈《顺宗实录五》:“以日易月,抑惟旧章,皇帝宜三日而听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宋 皇室行丧,小祥、大祥之礼皆举行两次。既以日为之,又以月为之。《续资治通鉴·宋神宗元丰八年》:“今羣臣虽易月而人主实行丧,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而大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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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月释义:古丧礼,父母之丧,服丧三年,自 汉文帝 始以日易月,缩短丧期,谓之“易月”。《晋书·礼志中》:“孝文 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唐 韩愈《顺宗实录一》:“今遵遗詔,行易月之制。”《资治通鉴·后唐明宗长兴四年》:“辛未,帝始御 中兴殿。帝自终易月之制。”胡三省 注:“循 汉 晋 丧制,以日易月,二十七日而释服。”《续资治通鉴·宋孝宗淳熙十四年》:“辛巳,詔曰:‘大行太上皇帝奄弃至养,朕当衰服三年,羣臣自遵易月之令。有司讨论仪制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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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丧释义:缩短服丧期限,如以日易月,改三年的三十六月为三十六日之类。《孟子·尽心上》:“齐宣王 欲短丧。”赵岐 注:“齐宣王 以三年之丧为太长久,欲减而短之。”马总《意林》卷五引 晋 杨泉《物理论》:“墨子 兼爱,是废亲也。短丧,是忘忧也。”清 昭槤《啸亭杂录·三年丧》:“自 汉文帝 短丧后,歷代帝王皆蹈其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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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约释义:自己约束自己。《国语·吴语》:“轻其征赋,施民所善,去其所恶,身自约也。”《汉书·王莽传上》:“克身自约,糴食逮给,物物卬市,日闋亡储。”晋 袁宏《后汉纪·桓帝纪二》:“往者 孝文 劳谦自约,行过乎俭,故有遗詔以日易月,此谓 夷 惠 激俗,适身而已。”唐 李朝威《柳毅传》:“僕始见君于 长涇 之隅,枉抑憔悴,诚有不平之志,然自约其心者,达君之寃,餘无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