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 [shì yì fǎ]
1.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
市易法 引证解释
⒈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市易法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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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务释义:官署名。 宋 王安石 推行市易法时所置。参见“市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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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司释义:官署名。 宋 王安石 推行市易法时所置。参见“市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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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释义: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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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释义:⒈交易;贸易。《三国志·吴志·全琮传》:“柔 尝使 琮 齎米数千斛到 吴,有所市易。”宋 李清照《<金石录>后序》:“后或见古今名人书画,一代奇器,亦復脱衣市易。”清 唐甄《潜书·更币》:“古者言富,唯在五穀;至于市易,则有龟、贝、金钱、刀布之币。”⒉指购买。清 昭槤《啸亭杂录·书贾语》:“贾者云:‘近二十餘年,坊中久不贮此种书,恐其无人市易,徒伤貲本耳!’”⒊即市易法。宋 王安石 推行的新法之一。《宋史·食货志下八》:“市易之设,本 汉 平準,将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