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案 [zhèng àn]
1. 指与案件有牵连的人。
证案 引证解释
⒈ 指与案件有牵连的人。
引《史记·酷吏列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近者数百里。”
《汉书·元帝纪》:“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徵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
证案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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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释义:⒈让开,避开。 ⒉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律规定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和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的诉讼制度。此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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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释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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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召释义:征求召集。《汉书·元帝纪》:“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徵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南朝 梁 陶弘景《周氏冥通记》卷一:“今所以相徵召者,一以助事佐事,二以受业治身。”《警世通言·俞仲举题诗遇上皇》:“听得 杨得意 举荐 司马相如,蒙朝庭徵召去了。”叶圣陶《寒晓的琴歌》:“他们夜间应人家的征召,当然没有练习的功夫;此刻是清晨,征召他们的人睡了,他们才得在那里豫备他们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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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释义: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