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征 [pài zhēng]
1. 摊派征收。
派征 引证解释
⒈ 摊派征收。
引明 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史九》:“盖各里派徵钱粮,譬如本户该徵白银十两,但纳串二三两与粮里,收去银三四两,则粮里絶不敢至其家催办矣。”
《清会典事例·户部·计屯贴运》:“赤军四百八十名,按名派徵运费银一两三钱三分。”
派征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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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俵释义:谓以金钱代替派征的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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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籴释义:宋 代按照人户家产、土地多少,分等摊派征购粮食的制度。 购价往往低于市价。徽宗 政和 三年(公元1113年)始行于 陕西,后推广至诸路。参阅《文献通考·市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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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征释义:摊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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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徵释义:摊派征收。 唐 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之一:“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有流亡,则已重者摊徵转重。”宋 李骘《徐襄州碑》:“至於补累摊徵,有加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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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征释义:摊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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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徵释义:摊派征收。明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史九》:“盖各里派徵钱粮,譬如本户该徵白银十两,但纳串二三两与粮里,收去银三四两,则粮里絶不敢至其家催办矣。”《清会典事例·户部·计屯贴运》:“赤军四百八十名,按名派徵运费银一两三钱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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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款释义:摊派征收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