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契 [yá qì]
1. 由牙人经手的契约。指牙契税。
牙契 引证解释
⒈ 由牙人经手的契约。
引宋 洪迈 《容斋续笔·田宅契券取直》:“今之牙契投税,正出於此。”
⒉ 指牙契税。
引宋 叶适 《经总制钱一》:“得产有勘合,典卖有牙契。”
宋 叶适 《黄子耕墓志铭》:“通判卑辞借係省,预敛牙契,常为殿矣。”
牙契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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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合释义:⒈验对符契。古时符契文书,上盖印信,分为两半,当事双方各执一半。用时将二符契相并,验对骑缝印信,作为凭证。凡调遣军队、车驾出入皇城、官吏驰驿等,均须勘合。《唐律·擅兴·应给发兵符而不给》“不以符合从事,或符不合不速以闻,各徒二年”唐 长孙无忌 疏议:“不以符合从事者,谓执兵之司,得左符皆用右符勘合,始从发兵之事。”⒉指勘合时所用的符契。宋 叶适《经总制钱一》:“得产有勘合,典卖有牙契。”《警世通言·钝秀才一朝交泰》:“又将银五十两买了个勘合,驰驛到京。”《明史·食货志四》:“编置勘合及底簿……转运司亦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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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契释义:⒈由牙人经手的契约。⒉指牙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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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契钱释义:牙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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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税释义:⒈牙契税。宋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财赋二·经制钱》:“三年冬,遂命东南八路提刑司,收五色经制钱赴行在……增添田宅牙税钱。”⒉向牙商征收的捐税。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杂课·牙税》:“牙税,乃市侩之身帖。”《清史稿·高宗纪一》:“己亥,免 江苏 山阳 等十三州县牙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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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制钱释义:始于 北宋 宣和 年间的一种附加杂税。 宋 杨万里《转对札子》:“民之以军兴而暂佐师旅征行之费者,因其除军帅谓之经制使也,於是有经制之钱。既而经制使之军已罢,而经制钱之名遂为常赋矣。”宋 周煇《清波杂志》卷六:“刱比较酒务及收头子、牙契等钱,号经制钱以助军费。宣和 末,陈亨伯 起请也。后至 昭熙 五年倣此,亦收总制钱。”参见“经总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