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布法令、条例等。政府机关或人民团体,将其研拟的法令规章、行政措施和所属成员的权利义务有关的诸事宜,依法公布周知。
英[issue; promulgate;]
⒈ 亦作“颁佈”。谓公布、颁发法令、条例等。见“颁布”。
引宋 曾巩 《谢元丰三年历日表》:“窃以修人事者,必以正时;明天道者,在於治历。爰从颁布,俾一奉承。”
《水浒传》第七一回:“宋江 当日大设筵席,亲捧兵符印信,颁布号令。”
郭沫若 《洪波曲》第七章五:“《组织条例》是四月十二日颁佈的,到了六月二十一日又经过修改。”
丁玲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写在前边》:“刚想写分土地第二部分,《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了,便参加了土地会议。”
⒈ 政府或高级行政主管机关将某项政令布告大众。
近颁发 发布 公布 宣布
1.私人企业则被官方颁布的繁文缛节扼杀。
2.校长颁布了这次运动会的获奖名单。
3.这个法令是新颁布的。
4.根据伊朗1979年革命后颁布的伊斯兰教法,男女授受不亲,不可接触。
5.宋太祖颁布了“盗窃律”以后,就采取杀鸡骇猴的办法,先惩办了商河县的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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