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事 [pàn shì]
1. 谓审理、裁决狱讼。唐代官吏考绩,有“四善二十七最”名目,其六为判事之最。
判事 引证解释
⒈ 谓审理、裁决狱讼。 唐 代官吏考绩,有“四善二十七最”名目,其六为判事之最。
引《新唐书·百官志一》:“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
唐 白居易 《得景为县官判事案成后自觉有失请举牒追改刺史不许欲科罪景云令式有文》:“先迷后觉,判事虽不三思;苟有必知,牒举明无二过。”
国语词典
判事 [pàn shì]
⒈ 聆听诉讼而判决是非。
引《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
判事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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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花仪释义:即五花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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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花判事释义:唐 宋 时,中书省各官员,对军国大事因所见不同,须分别在文书上签具意见并署名,谓之“五花判事”。《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三年》:“故事: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宋 苏轼《谢中书舍人表》之一:“虽四户擅权,非当时之公议,而五花判事,亦前代之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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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户释义:⒈四门。《大戴礼记·盛德》:“明堂者,古有之也,凡九室,一室而有四户八牖,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茅盖屋。”南朝 宋 鲍照《代陈思王京洛篇》:“凤楼十二重,四户八綺窗。”南朝 陈后主《献岁立春光风具美泛舟玄圃各赋六韵》:“餘暉斜四户,流风颺八音。”⒉南朝 齐 永明 中,中书舍人四员各住一省,时人呼之为四户。《南史·恩倖传·吕文显》:“三年,带 南清河 太守,与 茹法亮 等迭出入为舍人,并见亲幸……时中书舍人四人各住一省,世谓之四户。”宋 苏轼《谢中书舍人表》之一:“虽四户擅权,非当时之公议;而五花判事,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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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审释义:仔细审阅。 《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三年》:“故事: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駮正之。”《新唐书·卢钧传》:“迁给事中,有大詔令,必反覆省审,驳奏无私。”宋 庄季裕《鸡肋编》卷中:“自 熙寧 中分三省职事,故命令所出,必自中书……门下但掌省审封駮,尚书奉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