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契 [quàn qì]
1. 契据。
券契 引证解释
⒈ 契据。
引《战国策·齐策四》:“於是约车治装,载券契而行。”
《淮南子·主术训》:“券契束帛,刑罚斧鉞,其於以解难,薄矣。”
《魏书·释老志》:“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
券契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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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券释义:官方发给买卖双方的券契。 《唐律疏议·杂律·买奴婢牛马立券》:“诸买奴婢马牛駞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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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契释义:⒈犹符节。 《韩非子·主道》:“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晋 袁宏《三国名臣序赞》:“君臣相体,若合符契。”宋 司马光《谢始平公以近诗一卷赐示》诗:“圣贤会合若符契,坐致四海登熙隆。”参见“符节”。⒉符券契约一类文书的统称。南朝 梁 刘勰《文心雕龙·书记》:“市朝徵信,则有符契券疏。”唐 白行简《李娃传》:“其二肆长相谓曰:‘我欲各閲所佣之器於 天门街,以较优劣,不胜者罚直五万,以备酒饌之用,可乎?’二肆许诺,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证,然后閲之。”章炳麟《驳中国用万国新语说》:“汉 世制詔三王,其册书犹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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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剂释义:古代贸易券契质和剂的并称。 长券叫质,用以购买马牛之属;短券叫剂,用以购买兵器珍异之物。后世的合同本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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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要释义:古代买卖货物的券契。亦泛指券契。《左传·文公六年》:“宣子 於是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杜预 注:“质要,券契也。”孔颖达 疏:“由质要者,谓断争财之狱,用券契正定之也。”《后汉书·马融传》:“由质要之故业,率典刑之旧章。”引申为准则。《三国志·魏志·公孙瓒传》“绍 遣将攻之,连年不拔”裴松之 注引 晋 习凿齿《汉晋春秋》:“而足下二三其德,彊弱易谋,急则曲躬,缓则放逸,行无定端,言无质要。为壮士者,固若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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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灋释义:⒈亦作“辟法”。 谓开府库视文书券契以查对核证。⒉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