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受 [qǔ shòu]
1. 拿取和收受。
取受 引证解释
⒈ 拿取和收受。
引《三国志·蜀志·刘焉传》“当收 俭 治罪” 裴松之 注引《汉灵帝纪》:“前刺史 刘雋 郤俭 皆贪残放滥,取受狼籍,元元无聊,呼嗟充野。”
《北齐书·王则传》:“则 性贪惏,在州取受非法。旧京取像,毁以铸钱,于时世号 河阳 钱,皆出其家。”
《元典章·户部五·典卖》:“或虚立诡户,更行取受分文财物。”
王闿运 《蔡夫人墓志铭》:“自以居贫,恒严取受。”
取受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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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权释义:谓权宜除授官员。《元典章·刑部八·取受》:“三年一次,朝廷差官迁调,若有急缺去处,从行省选注,谓之承权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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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释义:指法律条例。 《晋书·刑法志》:“改旧律为《刑名》、《法例》。”《元典章新集·刑部·取受》:“依不枉法例合决五十七下,殿三年注边远一任。”康有为《大同书》乙部第二章:“及议员既定,而法例所草尚非一二议员允许所能行,又还听其各国立法院所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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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力释义:犹俸给。 《南齐书·武帝纪》:“诸大夫年秩隆重,禄力殊薄,岂所谓下车惟旧,趋桥敬老。可增俸,详给见役。”《北齐书·魏收传》:“﹝ 天保 ﹞四年,除 魏 尹,故优以禄力,专在史阁,不知郡事。”《北史·崔宽传》:“时官无禄力,唯取给於人,宽 善抚纳,招致礼遗,大有取受,而与之者无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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窠阙释义:官职的空缺。《续资治通鉴·宋孝宗淳熙元年》:“古者为官择人,未尝为人择官。今乃因 冠 而改窠闕,近於为人择官也。”《元典章·刑部八·取受》:“营求勾当贜钱……或要称意窠闕,因不遂愿,告发到官,即係行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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諽讦释义:编造与事实相违的罪名去加害于人。 《元典章·圣政二·简诉讼》:“近年以来,諽訐成风,下凌上替,今后诸取受己钱物者,许以实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