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 [hé yì]
1. 共同商议。
合议 引证解释
⒈ 共同商议。
引汉 赵晔 《吴越春秋·王僚使公子光传》:“光 欲谋杀 王僚,未有所与合议。”
宋 王禹偁 《乡老献贤能书赋》:“合议於众寡,定谋於耉老。”
艾明之 《雨》:“他们已经暗暗合议好,要把 季阿镜 请去一起吃饭的。”
合议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 1.
休庭释义:指法庭审理程序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
- 2.
合议制释义: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 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于第一审、第二审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与“独任制”相对。
- 3.
士望释义:⒈指门第。《新唐书·严砺传》:“即拜本道节度使。詔下諫议大夫、给事中、补闕、拾遗合议,皆以为‘礪 资浅,士望轻,不宜授节制’,帝不从。”参见“士族”、“地望”。⒉犹众望。《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四年》:“仲淹 放逐数年,陕西 用兵,帝以 仲淹 士望所属,拔用护边。”
- 4.
审判长释义:人民法院中主持合议庭审判的审判人员。
- 5.
独任制释义: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等由一名法官审理并判决的制度(区别于“合议制”)。
- 6.
衙会释义:官衙集合议事。
- 7.
陪审释义:由非职业审判人员参与协助法庭审理案件的制度。 起源于古代雅典和罗马,12世纪盛行于英国。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适用于英美法系。与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不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是合议庭组成成员方式之一。